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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412号

张雅晨与裴帅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雅晨,裴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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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张雅晨,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项城市。被执行人裴帅,地址项城市。张雅晨与裴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裴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雅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付子女抚养费40018.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裴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雅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裴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雅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东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