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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749号

张美华与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美华,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张美华。委托代理人袁海平。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官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万珠,该厂厂长。张美华与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

一、本案所涉2010年1月29日借款收据一份及2011年1月29日借款收据两份中的债务,以本金8469元、利息11531元合计20000元结算,由被告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于2015年7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张美华2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工商、房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和各商业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名下有厂房土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泰州市环溪机械配件厂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官河路33号的全部厂房、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存货、半成品及生产资料,上述拍卖标的物以人民币4316100元成交。2015年11月19日,本院集中向被执行人的多个债权人送达上述拍卖款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声明无异议。2015年12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859.6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松

代理

审判员  彭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