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94号
申请执行人:彭亮,男,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宋勤云,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辜任姺,女,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宋勤云、辜任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勤云、辜任姺银行存款1300000元。如帐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