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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294号

彭亮、宋勤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亮,宋勤云,辜任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94号

申请执行人:彭亮,男,195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宋勤云,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辜任姺,女,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宋勤云、辜任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勤云、辜任姺银行存款1300000元。如帐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