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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1161号之一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家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锦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锦钊,钟慧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二初字第1161号之一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法定代表人左满伦,总裁。委托代理人何翠婷,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萍,系原告员工。被告东莞市家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山湖路49号铺位三楼。法定代表人李锦钊被告李锦钊,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钟慧兴,女,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家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锦钊、钟慧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家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锦钊、钟慧兴相应价值人民币177706.94元的财产,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人民币177706.94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市家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锦钊、钟慧兴相应价值人民币177706.9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敬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