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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29号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朱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朱祥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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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四光。委托代理人黄雯。被告朱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与被告朱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华公司经本院��法通知仍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莹华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狄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