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少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戴某某。法定代理人常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亚,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世纪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泰兴市世纪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月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