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蓝全健,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延翠,女,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张晓与蓝全健、杨延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做出(2014)浦江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蓝全健、杨延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晓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计算本金,自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蓝全健、杨延翠共同负担。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蓝全健、杨延翠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蓝全健名下拆迁款。因二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根据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14812.8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6907.2元。本院已将蓝全健、杨延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75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分配方案、拨付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蓝全健名下拆迁款。因二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根据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14812.8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6907.2元。本院已将蓝全健、杨延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75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煜
审 判 员 吕春贵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邢啸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