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3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被执行人连云港盛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缪海波、章亚非、汪勤东、李吉红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盛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缪海波、章亚非、汪勤东、李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