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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丽英与哈尔滨东方旭东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英,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方旭东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重光,职务董事。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阿劳人仲字(2015)第419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东方旭东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哈阿劳人仲字(2015)第41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 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