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平执字第91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与初祥尧、初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初祥尧,初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万家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被执行人初祥尧,农民。被执行人初晓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与被执行人初祥尧、初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出的(2009)平商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钦波

审判员  刘吉波

审判员  张培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