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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974号

宋梅红与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梅红,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宋梅红。被执行人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永圣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花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红梅与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小  平

审判员 刘  旭  晨

审判员 孙  寿  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寅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