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宋梅红。被执行人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永圣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花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红梅与大丰鸿邦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小 平
审判员 刘 旭 晨
审判员 孙 寿 如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寅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