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1024号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法人代表刘卫民,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曾育芳,该处收费队队长。被告朱双全,双峰县五金电器商行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朱双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
审判员 谢 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晏有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