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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78号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高志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78号

申请人: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志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员 :任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