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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2136、02219号

周新安与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沂第二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新安,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沂第二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518-2号(2015)新执字第02136、02219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安,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建筑施工人,住。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合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加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沂第二分公司。负责人薛加生,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1130号、(2014)新民初字第01437号、(2015)新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10.13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2年5月24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所有房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市共39套房屋进行拍卖,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申请人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变卖,亦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流拍价410万元接收上述房产。截止2015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338.9093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共计9.090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市作价41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新安抵偿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38.9093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共计9.0907万元,合计348万元。下余房款62万元由申请执行人周新安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交付给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将被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周新安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周新安时起转移;

三、待上述房产符合产权过户登记时,申请执行人周新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上述房屋及其土地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解除对执行人徐州市新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沂市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永刚执行员  曹 伟执行员  项崇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