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537号原告李平。被告马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马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忠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荐 搜索“”
李平与马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537号原告李平。被告马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马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忠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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