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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537号

李平与马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平,马业伟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537号原告李平。被告马业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马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忠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