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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建石与周莲芝、谢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石,周莲芝,谢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57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石。被执行人周莲芝。被执行人谢春来。申请执行人马建石与被执行人周莲芝、谢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