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建石与周莲芝、谢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石,周莲芝,谢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578号申请执行人马建石。被执行人周莲芝。被执行人谢春来。申请执行人马建石与被执行人周莲芝、谢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吴晓宏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