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执字第00121号

赵洪涛、侯金香与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洪涛,侯金香,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之珠小区********室。申请执行人侯金香,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之珠小区********室。

委托代理人:宫勋,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东方之珠小区115栋。

法定代表人:田金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洪涛、侯金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