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任莉萍。委托代理人朱永军(特别授权),杭州南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利华。被告林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莉萍诉被告任利华、林水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莉萍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廖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