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阮有荣,证件号码130229196307240018。被执行人佟帅。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阮有荣申请佟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民重初字第1号,被执行人佟帅应支付申请人阮有荣案款189600.0元,承担执行费2744.0元。本院已执行189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佟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唐执四字第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