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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209号

阮有荣与佟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有荣,佟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阮有荣,证件号码130229196307240018。被执行人佟帅。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阮有荣申请佟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民重初字第1号,被执行人佟帅应支付申请人阮有荣案款189600.0元,承担执行费2744.0元。本院已执行189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佟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唐执四字第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