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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508号

李永清申请呼和浩特蒙海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清,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清,男,27岁。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赛执字第00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彭云生

审判员  聂建勋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