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47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鄂尔多斯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恒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