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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春章与陈祝山、邹香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章,陈祝山,邹香籽,陈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李春章,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陈祝山,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邹香籽,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陈小强,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李春章与被告陈祝山、邹香籽、陈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以被告陈祝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已被华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4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