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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刑初字第0593号

乔某、冯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
乔某,冯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刑初字第05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农民。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甲,农民。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5)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冯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之夫冯某丁与窦某甲有债务纠纷。为逼窦某甲还债,2015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乔某与儿子被告人冯某甲将患有癌症已达晚期的冯某丁送到窦某甲的父亲窦某家中,后窦某甲报警,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协调,被告人乔某、冯某甲拒不将冯某丁带回。2015年1月10日,窦某甲和家人欲将冯某丁送回家,在途中遭到冯某甲、乔某的阻拦。被告人冯某甲后将窦某家的大门摘掉,二被告人再次将冯某丁送到窦某家的堂屋内。2015年1月12日晨,被告人乔某发现冯某丁在窦某家中死亡,在次日调解好债务纠纷后才将冯某丁遗体拉回。2015年2月6日,被告人乔某、冯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窦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死亡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冯某甲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乔某、冯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经考察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冯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

审判员  曹 瑞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