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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485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军、邱维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48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薛军、邱维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0972号民事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军、邱维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09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