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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562号

曾吉祥与商小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吉祥,商小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民三初字第562号原告曾吉祥委托代理人王解涛,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炜杰,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小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负责人何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吉祥诉被告商小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原告曾吉祥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收到该预缴诉讼费通知单,截至2015年12月18日止,原告曾吉祥仍没有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雅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泽霖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