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城执字第487号

罗亮白、杨玉华等与黄东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亮白,杨玉华,黄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罗亮白,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基隆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玉华,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基隆开发区。被执行人黄东明,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柳城县。杨玉华、罗亮白申请执行黄东明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玉华、罗亮白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74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东明除已支付40000元给两申请执行人外,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罗亮白、杨玉华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建宁执行员  韦文达执行员  宁敏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