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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708-1号

高桂花与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桂花,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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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08-1号申请执行人高桂花。被执行人天津海津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房屋租金3192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立强

审 判 员  王士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