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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189号

江毛女与袁芳、韩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某,袁某,韩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江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袁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韩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某与被执行人袁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宏伟

审判员  吴 健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