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江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袁某,女,住本区。被执行人韩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某与被执行人袁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宏伟
审判员 吴 健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