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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保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85号罪犯杨保华,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保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漏罪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遂少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保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4��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保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至8月间,杨保华伙同他人窜至新郑市多地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6起,抢得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14600余元,销赃后分肥。2008年3月,杨保华伙同他人预谋后窜到遂平县一工地上盗走电缆线100余米(价值8600元),销赃后赃款伙分挥霍。该犯系主犯。罪犯杨保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保华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保华减去有期徒刑��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