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89-2号
申请执行人:杭大福,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万伟,男,1990年6月21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奎,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杭大福诉万伟、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97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