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贾梦艺。委托代理人孙竹英,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清,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一般代理。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40970-9住址: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亮,河南大进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万莉,该公司职工。
原告贾梦艺与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贾梦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对案外人王瑞波故意伤害赔偿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相关支付义务,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梦艺对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不予收取;本案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贾梦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以峰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