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83号

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8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塘贝村工业园9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0300-0。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俊,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6号之一10-17层,组织机构代码19045212-X。

法定代表人:崔浩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菁,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峰,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3日、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俊、李爱国,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菁、王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砼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供货地点为花都新华祈福2号地下室,第1-7栋(共6栋)及配套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多次分期分批向被告供应了9718立方米,货款总值为2800502元,支付货款2000502元,余下货款即保证金8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余款给原告。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保证金800000元及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还清日止(自2013年6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认为合同货款总额为2000502元,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11月6日。原告在终止合同协议书中,已经承认其所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原合同及终止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因为原告存在质量问题,我方有权没收所有保证金,并要扣除相关的补强费及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上述相关费用后,原告的违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因此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庭予以全部驳回。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结清了所有的货款,不存在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自然其诉求滞纳金更是没有任何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6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穗住采购字第1243号),约定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供应混凝土,《材料购销合同》第七条验收方法及期限之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供方(反诉被告)原因造成供货不及时或供货中断,供方承担由此给需方(反诉原告)带来的损失。”;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之4:“为防止停工待料,如因为供方的原因停止供货,需方有权另选供应商供货,为此期间供方须全力配合,由此所产生的差价由供方承担……,如需方未及时找到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供应商,需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并应向需方支付每延误一天赔偿金壹万元”;第六条供货计划之5-③:“终止合同不免除供方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签约后,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分期分批供货,但2012年12月7日始,反诉被告所供应混凝土被发现质量问题,经2012年12月7日、12月17日、12月21日、2013年1月18日、1月31日,由监理单位见证先后五次向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室送检反诉被告所供应的混凝土试块,已达28天龄期的B5区P~G×15-21轴承台、底板一组,B6区P~G×10-15轴承台、底板三组,B6区C~H×1-6轴底板、承台一组,B1区D~H×21轴负三层挡土墙1组一组,B1区D~G×16~21轴负三层墙柱、负二层板4组,均存在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合格质量问题。期间,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就混凝土试块检测不合格事宜向反诉原告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HD/XH/M/14/监413),反诉原告亦于2012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29日就此项反诉被告致《工作联系函》,限期要求送交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交包含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的解决方案,在未得到回应的情况下监理公司禁止反诉被告混凝土进场,并要求更换混凝土供货方。然,反诉被告恶意阻止其他供应商向反诉原告供货,致工地现场在2012年12月27日至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11日前后9天被迫停工待料。2013年1月9日,建设方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此前检测不合格的B4、B5、B6区再次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进行钻芯法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仍不合格。反诉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就停工事宜再次致函反诉被告仍未果后,为减少停工损失,反诉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不得以从案外人广州住建希沃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临时购买混凝土,为此增加供货成本费用102530元。停工期间更造成反诉原告为此需向建设方支付工期延期处罚20000元每日、塔吊等机械费用2000元每日、增加管理成本及班组窝工劳务补贴12000元每日,各项停工违约损失合计高达324000元。综上,反诉被告在知晓其供应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拒绝协商、整改并擅自停止供应混凝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并已实际造成反诉原告各项损失,依法依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之责。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临时供料增加材料费用102530元,并从2013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至付清日止;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依约支付2012年12月27日至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11日停工待料期间9天的违约罚金90000元;3.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2012年12月27日至2012年29日、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11日停工待料9天所造成的停工损失合计324000元;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反诉费用。反诉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质量不存在问题;第二,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诉的停工待料并不是事实,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所列举的时间段并没有通知原告供应混凝土;第三,双方的合同并没有规定该混凝土仅有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可以由其他混凝土厂家供应混凝土。所以请求驳回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1.《材料购销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第11条第4款,约定因供方问题停工待料,需方有权另选供应商供货;2.《终止合同协议书》,拟证明协议书的第4条付款方式的第一小条,确认供货情况,80万元的保证金在第5条有明确约定,需方应无条件退还80万元保证金给供方。两份合同被告也向法院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3.混凝土结算表,月结工地出货、收款汇总表,材料结算单,送货单汇总表(混凝土),拟证明原告供应混凝土的数量、金额以及供货的情况。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于证据1《材料购销合同》三性予以确认,根据该合同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约定,双方对其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及停工造成损失以及履约保证金均作明确详细约定对证据2《终止合同协议书》确认,协议书第3条第3小点可以看出原告承认其供应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协议书第4条第4点可以证明原告承认混凝土质量问题且所诉的80万保证金要扣除相关的费用;对于证据3材料结算单、送货单汇总表(混凝土)、混凝土结算表、月结工地出货、收款汇总表,该组证据只有原告的盖章,没有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结算结果不予认可;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12-1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通知单》(HDXHM14监413),2012年12月19日案外人监理公司因混凝土检测出现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显示原告供应的混凝土部位B6、B5的轴承台、底板存在不合格,该通知需上传到花都质监网站。2-22012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29日的工作联系函,证明被告致函原告,要求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交包含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的解决方案,并且原告方严南涛、黄振湖签收,我方已经通知原告,原告已经知晓。3-1广州市花都区建设质量监督检测室《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原告供应的混凝土试块检测不合格。我方先后5次送检,试块没有达到强度要求,低于技术标准,花都质监网站有上网公示的。4-1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作联系单》(HDXHM14监454),证明因原告所供应混凝土不合格,被告无奈临时使用经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后的广州住建希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材料。我方得到业主以及监理公司的同意后,临时调用广州住建希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且存在停工待料的行为。该证据是由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形成的。4-22013年1月6日、1月11日工作联系函,证明被告致函原告,其所供应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请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协调配合另选供应商、解除合同等事宜进行沟通。因原告无法供应质量合格的混凝土,停止供料,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为减少合同违约的损失,主动联系原告解除合同。5-1《终止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3年2月7日,原告委托罗伟平与被告签订终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对原合同已供应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及复核、检测、加固补强等费用承担责任。根据协议书,原告确认部分试块经检查不合格,并愿意承担费用5-2结清证明、收款收据,证明原告确认与被告结清所供应混凝土的款项。6-12013年4月28日送达工作联系函公证书,拟证明被告通过公证送达向原告通报补强设计方案和费用预算问题。6-22013年3月6日、4月15日、5月6日工程备忘录、监理工作通知单534、监理工作联系单566,拟证明被告与监理方、建设方就原告所供应混凝土质量补强进行沟通及监理方回函同意补强方案的事实。7-1底板加固施工现场相片,拟证明被告因对原告所供应不合格混凝土区域进行补强加固的事实。8-12014年6月10日工作联系函(附底板加固分包结算书),拟证明被告致函原告,因原告提供不合格混凝土所产生的费用。8-2检测费用发票,拟证明被告因检测等费用支出事实。9、邮政快递N1079737602500、N1001923461704、快递详情单,拟证明被告通过EMS、公正送达等方式向原告函发加固分包结算书及工作联系函等。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2-1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以认可,原告没有看过该份通知单,且盖章不是监理公司的公章,“花都祈福二号工地监理部”不是法定的公章,关联性方面,不能证明原告的混凝土是不合格的。从内容上看,该通知书已经告知被告在一周后禁止原告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假如是真实的,被告对于后果是明知的。通知书所附的单据并不是检测报告。2012年11月11日及19日,从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在2012年11月11日成型的试块来看,例如编号尾数为31475,从同一部位作出的报告,7组混凝土试块有6组在强度40以上,只有1组是37.8,按正常情况,是同一天、同一批的质量一致,某一块检测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因为试块形成过程存在问题,若是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那么做出来的试块应当全部不合格。编号尾数32583的检验报告,有些试块在40以上,低于40部分可以理解为试块制作过程存在问题,没有规范操作,或没有养护。混凝土本身的强度不合格是不可能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对证据2-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是影印件,没有提供原件,原告没有收到该工作联系函。对证据3-1的真实性我方无法确认,但在关联性方面,同一天同一部位同一批次混凝土大部分试块的检查是合格的,所以说明出现试块不合格的情况不是混凝土本身原因造成的,应当理解为被告没有按规范制作试块、进行标准养护所造成的。被告所送检的试块并没有经过双方确认,试块是否为原告供应的,取自于原告所供应的混凝土,是否按规范进行取样是不能确认的。另尾号为2359的检验报告,养护条件是同条件养护并不是标准养护,12月23日的试块不能用于判断混凝土本身的强度的。对证据4-1的真实性无法无法确认,盖章不是监理公司的公章,不能代表监理公司,关联性问题,在施工现场附近,就有供应商,被告不一定要选择远的。对证据4-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收到工作联系函,被告并没在2012年12月27-29日、2013年1月6日-ll日向原告提出要求供应混凝土。原告必须收到被告的通知才可以供应混凝土,否则原告无法向其供应混凝土。混凝土需经过被告通知混凝土的数量、等级,原告才能供应。对证据5-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方面,协议书不能证明原告方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且明确约定保证金要退还给原告。5-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方面,根据双方的协议书约定被告在2013年6月15日前必须退还80万元保证金给原告。对证据6-1,原告方没有收到工作联系函和预算方案,2013年期间,严南涛已经离开公司,关联性与合法性方面,证据不能证明补强的方案由业主设计,也没有经过第三方确认。对证据6-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方面,原告要求被告提交钻芯检测报告。对证据7-1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请被告指明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加固,从图片上看不出来加固的情况,且照片也没有经过第三方确认。对证据8-1,被告的快递没有送达,快递公司打电话给严南涛拒收,因已离开公司。结算书是个人签名,不具有加工补强施工的资质,而且,真实进行工程分包的话应有合同,且不仅应有计算书,还应有证据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对于收据的三性不予确认,应开具发票,收据可被告自行制作,且陈晓明的身份不明确。对证据8-2的关联性无法确认,该发票是补强之后的检测费不应由原告承担,且被告不能证明该检测费是涉案工程的检测。对证据9邮政快递N1079737602500、N1001923461704、快递详情单,该快递没有送达成功。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7、《商品砼购销临时合同》,证明因反诉被告停止供料,反诉原告无奈与广州住建希沃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临时供料合同。8、送货汇总表、销售结算表、货款结算书,证明反诉原告因临时供料9447方所增加的额外成本102530元。9-2总包合同及扣款凭证,证明因反诉被告停供材料导致停工,反诉原告按总包合同约定被扣罚20000元/天违约金。9-3《设备租赁合同》(1、2、3栋)、《设备租赁合同》(5、9)、《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证明反诉被告造成反诉原告停工窝工期间的设备租赁损失4000元/天。9-4窝工费补贴及支付凭证,证明反诉被告造成反诉原告停工窝工期间的损失12000元/天的事实。10-12013年4月28日送达工作联系函公证书,证明反诉原告通过公证送达向反诉被告通报补强设计方案和费用预算问题。10-2邮政快递N1079737602500、N1001923461704、快递详情单,证明反诉原告通过EMS、公证送达等方式向反诉被告函发加固分包结算书及工作联系函等。上述证据证明本案原告停止供料,被告只能另寻供应商,增加供货的成本,并且造成被业主追究延期、停工的违约责任,证据9-2可以证明,并且造成相应设备租赁期间延长,和现场的窝工补贴,是证据9-3、9-4证明的事实。在按照双方的终止合同协议,整改完毕后,以及整改之前,被告分别以公正的形式送达工作联系函,在2013年4月28日送达工作联系函和整改预算。在6月22日,邮政方式告知实际整改发生费用,本身证据6-1、6-2以及证据7、8、9和反诉证据10都可以予以证实。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反诉证据质证如下:反诉证据5《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Bl、B3、B4、B5,我方没有收到被告提价的证据,试块检测报告不合格,必须进行钻芯法检测,被告必须要提供该份检测报告。9-1、《施工日志》及往来函即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历史施工日志真实性不认可,原告提供的结算表的情况来看,被告工地并不需要每天供应混凝土,比如在2012年12月15日-21日没有供应混凝土,原告最后供应混凝土日期为12.27,被告认为2012年12月27-29日、2013年1月6日-ll日,原告没有供应混凝土,是因为在该工程中该时间段内,被告不需要供应混凝土。如果在被告所陈述的时间段中需要供应混凝土,而原告不能供应混凝土,而被告可以找其他供应商供应混凝土。即使被告提交的建立通知单是真实的,就是说被告在一星期前就知道可能原告不能提供混凝土,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另找供应商。足以说明,在该时间段中原告不是必须供应混凝土。对于往来函,证据当庭提交,不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原告不予质证,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且从内容来看,是13.1.8出具的通知单,内容是指停工6天,与被告反诉状中提出的1.6-1.11的停工待料时间是相矛盾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买方(需方)、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供方)签订了编号为穗住采购字第1243号《材料采购合同》,又名《商品砼供货合同》(合同编号:YF20121106),约定:供货工程名称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花都新华祈福2号地下室、第1-7栋(共6栋)及配套工程,供应货物为商品混凝土(包括特种混凝土),交货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望亭路与金钟路交汇处花都新华祈福2号地施工现场;供货期限为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及货款付清为止;需方所购混凝土强度登记、塌落度、数量及单价、调价方式等作出了约定,第五条第2款:“以上综合单价为包干性质,即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涉及、生产、运输、装车费、出厂材料的检验、试验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手续、资料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由于供方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回弹、抽芯、静载等技术补偿或返工费用等”;第六条“供货计划:1、供方需保证按工程进度与施工需要供应混凝土,包括春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都必须正常供应。2、需方预约供方供货提前一天电话通知或以书面方式通知,并将供货计划传真供方……4、需方浇筑地下室地板的混凝土,应提前2-3天将供货计划通知供方。5、供方未能按期履行供料计划的:①供方若不能按需方的供货计划进行供货,则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小时内电话或书面通知需方,并提交新的供货计划。经需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②需方如认为新的供货计划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由供方调配其他混凝土公司供货,由供方与调配公司进行结算,如不能达成共识,双方可终止合同……”;第七条“验收方法及期限:1、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供方原因造成供货不及时或供货中断,供方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损失……需方必须按照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交施工,在浇筑、振捣过程中引进向混凝土加水。非泵送混凝土需方须在180分钟内卸完。2、供方混凝土到达现场的坍落度控制……现场抽样的结果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的依据……”;第八条“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1、供方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GB14902-2003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混凝土强度的实验结果评定以GBJ107《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为准……”;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1、需方对供方的结算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每月30号前双方就上月26日-本月25日的所供货款进行书面核对确认,供方须出具书面请款报告。如30日前供方未按时对帐,则上月26日-本月25日货款顺延至下月核对。2、付款方式是指每月25日前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货款的70%,不累计,地下室封顶后并按业主、政府有关部门及需方要求提供完整符合规范的资料后两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80%,在封顶后的八个月内付款20%余款。±0.00以上结算同地下室结算方式。所有货款均以转账支票或划账支付……。”第十条“供需双方责任:1、需方责任:①对供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和通知,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尽快给予答复……③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逾期10天不支付货款的,之后每延期1天,需方承担应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需方逾期20天不支付货款的,供方可停止供货,并30天内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确认后送那个月内付清余款,余款结清后合同自动解除。若需方连续两个月超过20天不按期付款,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结清余款并终止合同。2、供方责任:①供方所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和技术要求不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所述要求,供方应负责赔偿需方因此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②由于供方原因造成供货中断而导致影响工期、施工质量时,供方应赔偿需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③供方由责任监督施工方混凝土浇倒情况,如有违规作业必须马上通知甲方及监理进行处理。”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达不到本合同相关条款所述要求,需方有权书面通知供方停止供货,并保留追诉供方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的权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4、为防止停工待料,如因为供方的原因停止供货,需方有权另选供应商供货,此期间供方须权利配合,由此所发生的差价由供方承担,供方不得从中阻扰,不得借助外界或行业协会的呢过相关组织向需方施加压力,如需方未及时找到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供应商,需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并应向需方支付每延误一天赔偿金壹万元……”;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向需方财物部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供货金额的5%,暂定金额80万元(6600方*255元*5%=841500),可自第一笔应付货款中扣除,供方在履行合同中未违约的,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12月27日,分批分期向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供货地点提供混凝土。2013年2月7日,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3、双方责任及权利:……(2)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由需方主导,供方配合与业主、监理、质监等部门确认供方供货范围内到龄期未检测、已简称处时款不合格但尚未抽芯检测的砼的质量检测方案,由本项目业主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如属供方责任则费用由供方承担,如属需方责任则费用由需方承担;(3)根据已完成的原合同供方供货方范围内B4、B5、B6区抽芯检测结果及后续到龄期未检测、已检测出十块不合格的砼的抽检结果,进行必要的业主及设计单位复核和经业主、设计单位的确认的加固补强方案进行加固补强,相应的费用按本条第(2)款至责任划分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4.付款方式:(1)供需上方确认的原合同供砼货款请款,未收货款¥2802427.90元,原合同履约保证金¥800000.00元,应付货款¥2002427.90元;……(4)原合同约定之履约保证金待本项目供方供货区域检测和后续处理可能实际的符合、加固补强完成后,在扣除检测费、设计复核费和加固补强设计费、加固补强施工费等处理费用后一周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方;(5)如经有关部门最终确认,因供方责任导致产生的处理费用超过原合同履约保证金¥800000.00元,超出部分由供方支付,在收到需方通知后7天内支付给需方。5、其他约定:本项目供方已供货区域的所有检测及后续处理等工作必须于2013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否则,需方必须于2013年6月15日前无条件退还原合同履约保证金800000元供方。”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扣除了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80万元作为上述《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保证金并未退还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余货款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向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张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该80万元,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终止合同协议书》约定其有权没收保证金。2013年1月14日,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住建希沃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砼购销临时合同》,约定广州住建希沃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时向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望亭路与金钟路交汇处花都祈福2号地施工现场供应混凝土至2013年春节工地放假停工时;春运期间高速堵车走低速增加春运运费补偿,每车补运费100元;等级为C10的混凝土单价220元、等级为C15的混凝土单价230元、等级为C20的混凝土单价240元、等级为C25的混凝土单价250元、等级为C30的混凝土单价260元、等级为C35的混凝土单价275元、等级为C40的混凝土单价290元、等级为C45的混凝土单价305元,结算价格在单价的基础上增加10元/m3运输补助。2013年1月11日至11日,广州住建希沃混凝土有限公司共供应了1060685元混凝土、2013年1月19日至2月3日共供应了216405元混凝土。广州粤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工地提供混凝土,经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室检验,成型日期为2012年11月11日、11月19日、11月23日、12月23日的混凝土试块中有十组的7天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等级。2013年1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出具检测报告,对工程名称为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2号用地)入口门楼、物业管理值班室、商业楼(自编2号用地Ⅲ区商业综合楼)、地下车库(自编2号用地地下车库A、B、C、D、E区)工程B4区、B5区的基础地板混凝土强度采取专心发进行批量检测,检测数量为一个批次构建的混凝土强度,每批抽检15个构件,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共15个芯洋。构件检测随机抽检,检测结果为B4区15个构件全部低于设计强度等级;B5区11个构件低于设计强度等级;B6区4个构件低于设计强度等级;以上事实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为此,依照****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 荷

代理

审判员 吴 优

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琪(缺席)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拟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核证,***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2.(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原告***诉称: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原告诉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使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之规定,

判决如下:4.(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写明无争议的事实和请求)没有异议,但认为(写明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或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问题,

本院查明(写明对证据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调解书:(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一审案件用)

原告:***

被告:***案由:***原告***起诉认为***。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当事人要求本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上述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主持调解)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