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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00092号

王德泉与冷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泉,冷文,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泉,男,住所地洮南市被执行人冷文,地址洮南市。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支公司,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王德泉申请冷文、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冷文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德泉案款2000元,。本院已执行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洮执字第000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