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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字第0336号

李志强与江苏保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志强,江苏保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张希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字第033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保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津浦花园13号楼3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张希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岔河镇。法定代表人张希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希海,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江苏保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张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00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苏保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志强借款1845000元、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26日的利息199485元、利息以本金18450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自2012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张希海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56元,减半收取115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78元由被告江苏保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张希海负担。”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以被执行人江苏保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张希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希海、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苏C×××××、苏C×××××轿车各一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3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冯宪勇执行员 黄晓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