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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044号

程火发、钟堂翠与厉礼敏、叶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火发,钟堂翠,厉礼敏,叶珠云,厉礼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44号

原告:程火发。

原告:钟堂翠。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灵军。

被告:厉礼敏。

被告:叶珠云。

被告:厉礼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火发、钟堂翠与被告厉礼敏、叶珠云、厉礼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火发、钟堂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程火发、钟堂翠负担。

审 判 长  蒋俊伶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朱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