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044号
原告:程火发。
原告:钟堂翠。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灵军。
被告:厉礼敏。
被告:叶珠云。
被告:厉礼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火发、钟堂翠与被告厉礼敏、叶珠云、厉礼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火发、钟堂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程火发、钟堂翠负担。
审 判 长 蒋俊伶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朱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