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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23号

赵正全与胡大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正全,胡大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赵正全,居民,被告胡大才,居民,本院在审理赵正全胡大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全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全撤回起诉。

审判长  余清江

审判员  李朝文

审判员  叶大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