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议民初字第0788号

邹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邹某,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788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锁娜

书 记 员  呼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