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788号原告邹某,农民。被告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锁娜
书 记 员 呼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