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369-4号申请执行人朱帮华,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叶云高,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叶云发,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执字第01369-4号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叶云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云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云发在��国工商银行1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