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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1404号

鲁博文与孙传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博文,孙传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鲁博文,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孙传雷,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鲁博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334号判决书,于2015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连东民初字第00334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