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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02民初37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与陈华英、黄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陈华英,黄慈生,黄娘纯,钟秀轻,余德江,谢秀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02民初3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住所:汕尾市区汕尾大道奎山地段东侧建安综合楼4、5、6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6698410397。负责人陈文炳,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如椰,系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志阳,系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英,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黄慈生,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黄娘纯,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钟秀轻,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余德江,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被告谢秀仍,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诉被告陈华英、黄慈生、黄娘纯、钟秀轻、余德江、谢秀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以原告与被告陈华英、黄慈生、黄娘纯、钟秀轻、余德江、谢秀仍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1474.62元,减半收取737.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曾丽华

审 判 员  吕宏辉

人民陪审员  余经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必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