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632号
申请执行人:董志霞,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金昀,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渔港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美琴,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丁如意,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吴美琴,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董志霞、金昀与被执行人吴美琴、丁如意、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美琴、丁如意、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董志霞、金昀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美琴、丁如意、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厂支付执行款2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4100元。2016年1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美琴、丁如意、象山翔宇针织制衣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41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丁如意名下有房地产登记记录(有抵押、有查封),上述房产均抵押给案外人且抵押金额较大,申请执行人同意不用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6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干 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周羽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