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486号申请执行人XX银,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张阿微,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积祥,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萍,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涂庆清,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涂庆荣,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住所不详。被执行人浙江南极一秀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1111-5),住所地瑞安市仙桥工业区瑞温公路580号。法定代表人涂庆清,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XX银、张阿微与被执行人陈积祥、王萍、涂庆清、涂庆荣、浙江南极一秀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113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6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5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3月17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涂庆清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莘塍街道仙甲中路86号【产权证号00005404,抵押于瑞安农商行瑞祥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被我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95号查封】、安阳街道中通华庭2幢902室【产权证号00037416,抵押于平安银行塘下支行,于2014年12月18日被我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256号查封】,陈积祥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安阳A区之江花园玉兰花1幢1-402室(产权证号00037416,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于2015年9月24日在公开拍卖后以185万元的价格成交,优先偿付农业银行瑞安支行1435986元后剩余案款分配后此两案分得204163元,已于2015年10月30日由申请人领取;于2015年3月17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涂庆清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一辆,已于另案中发起布控,因实物无着落未能实施扣押;被执行人陈丽红、陈积祥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3月19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涂庆清在浙江南极一秀服饰有限公司有50%股权,该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我院对股权进行了查封;其他两被执行人无投资信息;于2015年7月29日向瑞安市莘塍街道仙甲村查询,被执行人涂庆清在该村无返回地指标;涂庆荣名下在仙甲村的指标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我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陈积祥恶意转让董一村100平方米返回地安置房指标的行为,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董一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相关文书,对该指标进行了查封。查明被执行人陈积祥在瑞安市住房公积金有存款,已由另案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予以保全,但因政策原因目前无法实现扣划。另被执行人陈积祥在莘塍街道有工资,从2015年5月份起每月提取400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字第34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