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郑光仁,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郑光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光仁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郑山村的一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系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房产,故本院暂不予处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2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56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与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