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6232号原告马×。被告庞××。本院在受理原告马×与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马×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庞××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