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民初字第6232号

马××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6232号原告马×。被告庞××。本院在受理原告马×与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马×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庞××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