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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421号

刘玉松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松,刘伟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松。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刘玉松与被执行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强

审 判 员  康柏林

代理

审判员  石全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