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松。被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人刘玉松与被执行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强
审 判 员 康柏林
代理
审判员 石全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裴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