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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与杨海军、张美玲、张国福、杨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杨海军,张美玲,张国福,杨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李学,行长。被执行人杨海军,男,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张美玲,女,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张国福,男,蒙古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杨文龙,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府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海军、张美玲、张国福、杨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4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