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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317号

赵秀英与刁秋平、周仲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秀英,刁秋平,周仲庚,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317号原告赵秀英。委托代理人马兰。被告刁秋平。被告周仲庚。被告陶华。委托代理人王波、王纯,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英与被告刁秋平、周仲庚、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英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熊 娟

审 判 员 李 涛

代理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谈炳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