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317号原告赵秀英。委托代理人马兰。被告刁秋平。被告周仲庚。被告陶华。委托代理人王波、王纯,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英与被告刁秋平、周仲庚、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英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赵秀英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熊 娟
审 判 员 李 涛
代理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谈炳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