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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66号

方红利与梁同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建飞,刘增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叶建飞,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从事种植业,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刘增辉,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从事种植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增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增辉存款人民币465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