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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757号

黄春明与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春明,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明。被执行人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右江日报社办公室二楼,法定代表人田汉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明与被执行人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203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百色市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右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建华

审判员  张就华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正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