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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03659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1月11日。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9月2日。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仍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户口本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关系。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8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的两个子女均已成年。2014年11月13日,原告曾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形成本诉。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细胞,建立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家庭成员应当担负的责任。本案原、被告已年过半百,内心深处多有生活磨砺的伤痕,在二人共同生活过程中,每人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更容易像刺猬一样把自己保护起来,不但束缚了自己的内心,也更容易伤害到彼此。希望原、被告能够尝试打开自己的心扉,增强对彼此的信任,更看到并体恤对方的付出,提升自己爱的勇气和能力,修复家庭中爱的关系,在晚年中经历爱、体验爱。俗话说“最美不过夕阳红”,相信只要原、被告愿意去尝试付出,一定能结出爱的果子。因此,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某某此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聪会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尧 来源: